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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o66234 發表於 2013-7-13 09:52 AM

關於暑期在補習班 希望有好心人能幫我解決

我目前大三在台中某間補習班打工,
我擔任的是數理輔導老師,
起初一開始上班一直被老闆罵,
我想只是老闆要求的標準比較高,
上了一個星期後,
我發現我壓力實在太大,
我領著基本時薪,
卻要照顧兩個班,
課後同時要負責10幾個學生的輔導,
還要負責行政櫃檯的職責,
星期一到五上班10個小時,
星期六更是超時12個小時,
結果老闆說14個小時後才算加班費,
於是我就委婉的跟老闆說 因為家裡因素不能繼續任職我深感抱歉,
結果老闆要求我在簽一份切結書,
基本上就是不透漏機密給其他補習班,
但有一條規定是未滿1個月離職,
雇員須每天支付500元訓練費,
這樣我一天上班10小時實拿只能拿到600,
老闆更要我自己付加上一條,
"本人因家庭因素離職,並不在台中任職任何補習班,如有不實,將願意賠償一切責人"
這件事真的讓我很困擾,
請問有解決的辦法嗎,
補習班訂的這些條款,有實際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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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10541 發表於 2013-9-26 02:37 AM

基本上補習班要求簽離職後的約都沒有法律效力的
還有每天五百元的訓練費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我還是第一次聽到......
有點扯

winking 發表於 2013-9-28 09:05 PM

那個沒效力不用怕
完全不利於勞工的定型化契約
單純那個工資他這樣給付
你就要把它給你的單子還有契約留著
離開後馬上去勞保局檢舉
還後跟他要回原本的工資
至少也有最低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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