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不動產名詞]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
頁: [1]

mokeysoo 發表於 2023-3-12 01:30 PM

[不動產名詞]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

本帖最後由 mokeysoo 於 2023-3-12 01:31 PM 編輯

淺談如何在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下如何申辦繼承,避免不動產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導致未來被公開標售。

一般不動產的繼承方式名詞解釋,我會以白話文解說(只列舉常見3種,特殊情形or遺囑暫不列入討論):

[*]應繼分繼承登記:又俗稱繼承登記;按照民法規定的輩分及人數去分配,全體繼承人會同(蓋章)辦理。(文件加蓋一般姓名印章)
【舉例:夫死亡,留有配偶和3位子女,則所有人是平均各取得1/4的財產】
上述舉例,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已,當然還有很多涉及到第三代孫子輩or其他順位,本次不討論以及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特殊法律規定。
[*]分割繼承登記:分割繼承並非是切割遺產,是一種權利範圍的分配,所以請把【分割繼承】想成【分配繼承】就懂;故分割繼承登記是按照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會同(蓋印鑑章)辦理,想怎麼分配遺產都可以。(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文件是加蓋印鑑章)
【舉例:夫死亡,留有配偶和3位子女,則由4人共同討論財產分配,將分配方式填載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只要不違背房地併同移轉即可(透天厝例外】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一樣是按照民法規定的輩分及人數去分配,但是只要1位繼承人自行(蓋章)辦理。(文件加蓋一般姓名印章)【舉例:夫死亡,留有配偶和3位子女,則所有人是一樣是各繼承1/4的權利】,但是因為其他3位繼承人並未會同(蓋章)辦理關係,會導致房子的權狀會只登載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潛在持分沒法直接呈現),而非正常1/4】
註: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等全體繼承人談攏後(同意),可以再向地政機關申辦應繼分繼承登記or分割繼承登記(只限1次機會改變公同共有關係)。

●以上是常見繼承登記的三種情形。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上述所說,只要一位法定繼承人,自己就可以向戶政機關、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切記請勿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幫加蓋印章,會觸法。若機關不願意核發文件,可以請機關告知以及協助,現在公家機關都會給予幫忙!!!記得聽不懂就請承辦人員寫下來要去哪個機關申請甚麼文件,正常都不會刁難,只是怕被專有名詞搞糊塗。

向地政機關申辦文件如下:1.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div></div>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