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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keysoo 發表於 2023-3-5 09:18 AM

[不動產名詞]「未辦繼承登記」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本帖最後由 212410 於 2023-3-5 06:50 PM 編輯

淺談:不動產名詞「未辦繼承登記」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未辦繼承登記: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





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者,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上限20倍(字面意思逾期20個月以上後,不管逾期多久都只罰20倍而已)
PS
1.繼承人之間因討論動產、不動產分配糾紛談不攏,繼承人要自行向國稅局申請【遺產稅申報展期】。
2.國稅局本身審理遺產稅過程中,因動產、不動產種類錯綜複查價值過高,導致超過六個月以上才核發遺產稅完稅(繳清)證明書。
◎上述兩種情形地政機關在受理繼承登記時,都會依照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繳清)證明書上面記載申報日期與核發日期或展延期間所耽擱的期間不列入法規6個月內的時間計算。
◎舉例:110年1月1日死亡,110年6月1日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核准展期3個月,110年7月1日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完稅(繳清)證明書,那麼在110年9月30日以前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都不會罰鍰。




[*]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將逾期超過1年以上的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資料,在公告3個月期間(公告日期:每年4月1日至7月1日止)會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3個月內仍然沒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被繼承人的姓名、不動產資料製造簿冊管理15年。


PS
公告期間通知繼承人,代表地政機關原則至少會通知1位法定繼承人即可,並且會在幾個機關處所張貼公告訊息(如被繼承人死亡姓名、不動產標示內容):
(一) 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二) 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三) 土地登記簿所載被繼承人住所及其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在列管15年期滿後,會重新復查被繼承人的姓名、不動產資料簿冊移交國有財產署,後續即由國有財產署定期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PS
◎地政機關在移交被繼承人的姓名、不動產資料簿冊給國有財產署之前,會再度通知相關繼承人。
◎最新修法,有規定清查移送不動產資料是否屬公共設施用地,稱公共設施用地如下:
(一)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二)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所以未來公開標售的土地篩選會越來越嚴苛,減少糾紛。


◎重點:國有財產署以前公開標售的速度很慢(但近兩年來已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作業,速度快多了);就算被繼承人的姓名、不動產資料簿冊已超過15年並移交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在標售公告期間繼承人仍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除非已完成開標程序並已脫標(只要未脫標都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倘若當天開標當天申請繼承登記那時間上可能來不及攔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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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975707559 發表於 2023-3-5 11:49 AM

真是麻煩政府一堆條例規範
而且如忘了辦理最後大贏家都是政府阿

bight2301 發表於 2023-3-6 09:48 AM

這是通之後又一直不去處理,那自然而然就充公,不過說實在不去繼承又是什麼心態,我有土地可以繼承的話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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