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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魔的新娘 發表於 2019-7-16 10:00 PM

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環保署於1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嚴重違規態樣、規模、影響、非法稀釋行為、加重與減輕等之處分點數認定方式。

        環保署表示,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已刪除污水取得許可得注入地下水體,並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之規定,另為解決主管機關實務依水污染防治法執行裁處時有認定上的疑慮,以及配合近年大幅修正相關子法,故重新檢討修正。修正內容將明確規範違規態樣及審酌點數;此外,疏漏油品至水體之違規情事頻傳,其規模認定未臻明確,情節嚴重態樣之裁處過輕;現行裁罰額度對嚴重違規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本法列管者罰鍰過輕,難以嚇阻不法等問題,須強化及增列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藉由本次裁罰準則修正,一併重新檢討,以強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執行力,嚴懲違規者,達到維護河川和地面的水體水質。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水污染防治法所稱情節嚴重者,屬嚴重違規,並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

        二、配合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增修違規態樣和審酌點數。

        三、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屬疏漏油品、廢(污)水、原料、藥劑或其他污染物者之規模認定方式。

        四、修正營建工地規模及未遵行逕流廢水管理規定的態樣和審酌點數。

        五、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之適用對象、逾期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之日數認定方式,以及刪除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罰鍰認定方式。

        六、修正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與經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日數認定方式。

        七、修正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的處分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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